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为什么要在第三方存证?
有哪些法律依据支撑电子合同?
特别立法《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效力,列举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考虑因素,主要为数据电文在生成、内容完整性以及鉴别方法上的完整性;还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判断标准和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十三条、十四条)。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为何要在第三方存证?
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金融的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交易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要素为:可靠的发件人身份鉴别方法、可靠的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可靠的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升级,对电子合同的保存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上海市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的基本文件包括“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在此基础上,对签约主体的操作过程和合同文本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第三方存证具有了广泛的市场需求。
第三方存证机构通常与公证机构合作,提供“签署+存证+鉴定/公证(+线上仲裁)”一站式服务,将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主体、合同文本哈希值以及合同签署过程日志等数字信息保存在数据库中,平台通过必要的安全防御系统,保证以上信息无法被篡改。部分第三方存证机构与公证处合作,将存储的电子合同HASH值存管在公证处,发生纠纷时,签约主体可申请公证处出证,大大降低举证成本、提升证据的证明力。从数字证书、时间戳的签发,到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签署过程日志的存管,再到公证处的存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第三方存证机构解决了电子合同易破坏、易被无痕篡改、不易固化归档的特征与法律法规要求证据相对固定、内容完整且未被更改、直观呈现且能归档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