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

上上签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8-27 15:36: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该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了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

 

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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