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合同?跟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什么时候会用电子合同?
随着商业交易越来越多都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如何在交易双方不会面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交易?确保这笔交易受法律保护?合同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载体,而合同的互联网化即“电子合同”为双方的商业交易带来极大便利。
为确保交易安全,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企业仍然通过线上交易线下签订纸质合同的方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溯性。然而纸质合同签署周期长、签署、盖章、快递,一份合同签署下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后续管理起来也耗时耗力,海量的纸质合同文件需要归档存放,从成堆的文件中查找一份合同犹如大海捞针。因此,纸质合同缔约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快速达成交易的需求,市场迫切需要真正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签署服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电子签名法》均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给予明确肯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合同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的,而《合同法》及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也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几大要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从技术实现标准方面为电子合同的应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有哪些法律依据支撑电子合同?
《合同法》对以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予以认可:《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特别立法《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效力,列举了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考虑因素,主要为数据电文在生成、内容完整性以及鉴别方法上的完整性;还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判断标准和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十三条、十四条)。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