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十一条:数据电文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